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
考核总体方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考核总体方案》经学校第九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17年3月2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7年4月17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考核总体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为了科学评价学校各类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和湖北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考核评价的基本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科学分类、全面准确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群众评议与个人总结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额定考核坚持教学人员侧重定量考核,非教学人员侧重定性考核的原则。
(二)注重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发挥教职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坚持正确科研导向、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开展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各项工作。
(三)坚持考核评价的正确方向。年度考核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基本方针,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师德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职工,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切实促进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把握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考核各类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内容。坚持分类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发展性评价对于教职工的导向引领作用,合理发挥奖惩性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形成推动教职工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以岗位目标任务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
(二)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包括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五)廉: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分类考核
(一)学校根据教职工所承担的岗位基本职责,分为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两类,其中教学人员包括教师和实验教师,非教学人员包括党政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依分类纳入相应类别管理。
1、教学人员侧重考核:教书育人、专业水平、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服务社会等。
2、党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管理水平、民主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服务态度等。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本岗位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绩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
4、工勤人员侧重履职情况,主要考核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服务的业绩、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服务态度等。
各类教职工岗位基本职责另行制定。
(二)教师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为主型四类,其中,二三级教授教学为主型与教学研究并重型同等考核,助教不分教师类型。社会服务为主型教师采取合约制管理,工作任务和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教师按照分类控制比例,结合自身教学科研情况及工作实际选择教师类型。
(三)对纳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学院(部),总额定不变情况下,个人额定和合格量化考核时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其考核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 教学人员考核
一、教学人员综合工作量
教学人员综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教学工作量);研究工作量(含科研工作量和教研工作量等);社会工作量(含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或社会兼职以及社会工作量计算办法中规定的其它工作量)。
二、教学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表一:教学人员绩效额定考核量化分
岗位类型 岗位类别 |
教学为主型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科研为主型 |
额定 总分 |
教学额定分 |
研究额定分 |
社会额定分 |
教学额定分 |
研究额定分 |
社会额定分 |
教学额定分 |
研究额定分 |
社会额定分 |
教授 |
二级 |
/ |
/ |
/ |
85 |
48 |
40 |
21 |
112 |
40 |
173 |
三级 |
/ |
/ |
/ |
85 |
46 |
40 |
21 |
110 |
40 |
171 |
四级 |
104 |
25 |
40 |
94 |
35 |
40 |
29 |
100 |
40 |
169 |
副教授 |
五级 |
108 |
20 |
35 |
96 |
32 |
35 |
31 |
97 |
35 |
163 |
六级 |
108 |
18 |
35 |
96 |
30 |
35 |
31 |
95 |
35 |
161 |
七级 |
108 |
16 |
35 |
96 |
28 |
35 |
31 |
93 |
35 |
159 |
讲师 |
八级 |
118 |
6 |
30 |
106 |
18 |
30 |
41 |
83 |
30 |
154 |
九级 |
118 |
5 |
30 |
106 |
17 |
30 |
41 |
82 |
30 |
153 |
十级 |
118 |
4 |
30 |
106 |
16 |
30 |
41 |
81 |
30 |
152 |
助教 |
教学额定分 |
研究额定分 |
社会额定分 |
121 |
90 |
2 |
29 |
表二:教学人员岗位合格考核量化分
岗位类型 岗位类别 |
教学为主型 |
教学科研并重型 |
科研为主型 |
年度考核总分合格线 |
教学合格分 |
研究合格分 |
社会合格分 |
教学合格分 |
研究合格分 |
社会合格分 |
教学合格分 |
研究合格分 |
社会合格分 |
教授 |
二级 |
/ |
/ |
/ |
64 |
29 |
24 |
15 |
62 |
24 |
120 |
三级 |
/ |
/ |
/ |
64 |
28 |
24 |
15 |
61 |
24 |
120 |
四级 |
78 |
15 |
24 |
71 |
21 |
24 |
22 |
60 |
24 |
120 |
副教授 |
五级 |
81 |
12 |
21 |
72 |
19 |
21 |
23 |
58 |
21 |
115 |
六级 |
81 |
11 |
21 |
72 |
18 |
21 |
23 |
57 |
21 |
115 |
七级 |
81 |
10 |
21 |
72 |
17 |
21 |
23 |
56 |
21 |
115 |
讲师 |
八级 |
89 |
4 |
18 |
80 |
11 |
18 |
31 |
50 |
18 |
110 |
九级 |
89 |
3 |
18 |
80 |
10 |
18 |
31 |
49 |
18 |
110 |
十级 |
89 |
2 |
18 |
80 |
10 |
18 |
31 |
49 |
18 |
110 |
助教 |
教学分 |
研究分 |
社会分 |
90 |
68 |
0 |
17 |
三、教学人员业绩考核分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教学工作以X个工作量对应教学分为100分核算;其中,首次取值:X=370,必要时根据教学改革和执行情况由教代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进行动态调整。教学工作业绩积分参照下表计算。
表三:教学工作量与教学分对照表
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 |
X |
2X及以上 |
教学工作积分 |
100 |
200 |
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汽院发[2017] 43号)执行。
(二)研究工作:研究工作含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量积分上不封顶。教师研究分计算办法分别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汽院发[2017] 43号) 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研究工作量计分办法》(汽院发[2017] 43号)执行。
(三)社会工作:社会工作量按照教学人员人均30分划拨到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根据社会工作量范围实行自主分配;教学人员社会工作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师社会工作量计算办法》(汽院发[2017] 43号)执行,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量积分上不封顶。
四、教学人员岗位合格量化考核
合格量化考核分为:教学合格分、研究合格分、社会合格分、合格总分等四项,岗位量合格总分略高于教学合格分、研究合格分、社会合格分三项之和。教学合格分为对应教学额定分的75%,研究合格分和社会合格分分别为对应额定标准分值的60%,教学分、研究分、社会分和岗位考核总分四项均达到合格标准,则业绩量化考核合格。
个人岗位业绩量化考核总分<岗位额定总分50%的为不合格等次;业绩量化考核在不合格和合格之间的为基本合格等次。
五、教学人员实行分级考核
学校考核二级学院(部)。学校根据二级学院(部)当年在岗教学人员实际情况,分别核算各二级学院(部)额定教学分、额定研究分、额定社会分和额定总分。绩效额定考核按教学分、研究分、社会分三项分项考核,二级学院(部)当年实际教学分、研究分、社会分和总分分别达学校核定的额定标准,则当年工作量额定考核合格。
二级学院(部)考核本单位教职工。二级学院(部)参照学校工作量考核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本单位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实施考核,考核标准不得低于学校提出的考核要求。
六、特定教学人员的考核
1、承担体育、公共外语、公共数学教师额定研究分单独核定,岗位合格考核时,研究分均按同级教师的60%考核。
2、实验教师和纳入教学人员管理的实验技术员教学分、研究分按照同级教学为主型教师的70%进行考核,社会工作量比照同级教学为主型教师考核;纳入教学人员管理的实验技人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做好实验室管理和开放,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运行。经学院批准不坐班的纳入教学人员管理的实验技术人员需报人事处备案,按同级教学为主型教师考核。纳入非教学人员管理的实验技术员、实验室管理员按照其他专技人员考核。具体分类管理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3、新引进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见习期内不考核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其中,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下学历者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培养任务,博士研究生见习期半年,博士研究生需按照人才引进协议完成相应科研工作任务。
4、学校公派参加工程实践教育、公派参加访问学者、公派参加课程进修、公派挂职锻炼等,脱产期间不考核工作量。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量要求按照培养协议考核。
5、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教师,三个考核年度内岗位合格量化考核时研究分不作要求,业绩额定量化考核时各项业绩考核的额定分不变。
6、有工作量考核要求的专任教师担任二级学院党政管理工作的“双肩挑”人员视同完成社会工作量额定分,超社会工作量计算范围仅限于学校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量。
七、教学人员量化考核设置三年过渡期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学人员工作业绩合格量化考核设置三年过渡期。第一年教师岗位合格量化考核仅考核岗位总分合格线,即岗位考核总分达到合格标准,则岗位业绩合格量化考核合格;第二年将研究分与社会分合并计算,即考核教学分、研究分和社会分、岗位考核总分三项同时达到合格标准,则岗位业绩合格量化考核合格;第三年将研究分与社会分合并计算,其中,研究分不低于合格标准的60%,即考核教学分、研究分和社会分、岗位考核总分三项同时达到合格标准,则岗位业绩合格量化考核合格;第四年教学分、研究分、社会分和岗位考核总分四项均达到合格标准,则岗位业绩合格量化考核合格。
第三部分 非教学人员考核
一、岗位考核为主,量化考核为辅
非教学人员考核以各用人单位为考核主体,以岗位职责为基本要求,以定性考核为主,量化考核为辅,主要考核非教学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其中量化考核采取核算管理服务工作量的方式考核。
二、管理服务工作量参考范围
非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量总分为100分。包括部门内管理服务工作和校级及以上管理服务工作,核算范围主要包括:日常工作、重点工作、创新性工作、部门联络工作(党建工作、工会工作、考勤员、资产管理员、网络管理等)、加班工作等。
(一)日常工作主要包含本岗位日常管理工作,本岗位主要业务管理工作,注重工作纪律和工作态度考察。占考核总分值的60%。
(二)重点工作主要包含部门重点业务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注重工作能力和工作积极性。占考核总分值的20%
(三)创新性工作主要包含学校的建章立制、专项业务报告、调研报告、发表业务工作相关论文等创新性工作。注重业务拓展能力和和工作主动性。占考核总分值的10%。
(四)校级及以上管理服务工作、加班工作等,占考核总分值的10%。其中:
1、加班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加班主要指因校级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的工作任务,纳入加班工作量。
2、本部门内日常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不纳入加班工作量。
3、因工作需要,工作任务并非完全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的,须采用倒班制或值班制,此类工作仍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不纳入加班工作量。
三、约束性管理服务工作量计算参考标准
1、非教学人员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为实的,扣3分/次。
2、年度事假累计7天以内的不扣分,累计7天以上,扣2分/天;无故旷工,扣6分/天。
3、非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者,扣5分/次。
4、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扣5分/次;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有明显工作失误的,扣10分;工作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扣20分。
5、发生责任事故的扣20分/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扣40分/次。
6、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按有关文件确定相应考核等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25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15分。
7、有违反教育部“红七条”行为者,有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经济上违规违纪行为者,扣40分/次。
四、管理服务工作量实施分级考核
(一)学校对二级单位考核。二级单位教职工出现以下情形的,按实际发生情况,核减该单位当年管理服务工作量的效益绩效。
1、教职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教职工受到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
3、教职工有违反教育部“红七条”行为的。
(二)二级单位考核本单位职工。非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量≥90分,可评为优秀等次;70分≤管理服务工作量<90分,可评为合格等次;60分≤管理服务工作量<70分,可评为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可评为不合格。
五、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提出的管理服务工作量参考范围,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四部分 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校内各类评优评奖的依据。
一、教职工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二、教职工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当年增发一次性奖金,由学校按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统筹;个人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者,扣发个人下一年度业绩绩效的50%;个人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下一年度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则予以低聘。
五、教职工年度考核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合格,则聘期考核合格;聘期内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者,下一聘期岗位聘任不得晋级。
第五部分 附则
一、学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设置诫免期,为期半年。被考核人转变工作态度较好,工作改进效果明显,诫免期满后,可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申请鉴定,经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按照提升一个考核等次兑现业绩绩效。国家政策及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上级部门批准的机关“双肩挑”人员每学年须至少为本科生上一门理论课;副教授及以上岗位的教学人员聘用到机关管理岗的人员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原则上应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上一门理论课,兼课的周教学任务不超过4学时。
三、学校逐步推进实验队伍分类管理,实验队伍分为: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员、实验室管理员、实验工人四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教学人员考核,实验室管理员与实验工人按非教学人员考核。
四、本方案适用于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辅导员基本业绩考核由学工部另行制定。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考核的实施细则。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原则规定》(汽院院发〔2005〕88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学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修订稿)》(汽院院发〔2005〕89号)废止,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