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调配应符合国家、部、省有关调配政策。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人员调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与编制总额,在年度调配计划内进行。
第四条 人员调配工作应以加强学校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为中心,以引进和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
第五条 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引进教师一般应具有国家正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校外引进人才的年龄结构要求是:教授或相当职务人员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双证获得者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副教授或相当职务者,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双证获得者,30周岁以下。
第六条 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人员的调入。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从外地引进人才的配偶以外,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其他单位管理干部和工人的调入。
第三章 人员调入
第七条 申请调入人员均需到人事处面试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调入申请;
2、个人简历、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
3、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业绩、成果及获奖证明;
4、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情况。
第八条 调入单位应对拟调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团结协作精神、身体素质等进行全面考察。
调入教师需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试讲考核。考核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考核小组组长一般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中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4人。
调入其他人员需由接收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申请调入人员进行面试和业务工作技能考核。
第九条 拟调入人员需经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后,按进人审批权限报批:
1、校外调入:各类人员的调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2、毕业生接收:
(1)接收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及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由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2)接收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同意调入和接收的人员由人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与服务期,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调入或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接收大学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调入一般管理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执行学校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接收专科学历及以下的人员均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执行学校劳务派遣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缺编单位不得拒收符合岗位要求的引进人才的随迁安置人员。
第四章 人员调出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6月和12月审批教职工调出申请。
第十五条 要求调出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教师还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调出,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的调出,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同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若一方要求调出学校,原则上夫妻双方同时调出。确因学校工作需要留用的,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调离人员在学校未正式批准调离以前应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批准离岗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八条 凡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教职工,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从学校批准调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津贴和其他费用,并在三个月之内办完调出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内部调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校内调整工作单位,一般要求专业对口,岗位相符(因工作需要由学校调整的除外)。
第二十条 要求在校内调整工作单位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及接收单位同意(教师须经教务处审核),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动程序由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六章 编外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其他因私出境逾期未归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保留公职期间列入编外人员管理范围。
经学校批准停发工资保留公职的待调出人员和其他已停发工资、但尚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列入编外人员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在编外管理期间不保留校内编制,也不享受本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调动由人事处按照调配程序办理手续,其中在职领导干部的调动须先由组织部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教职工调配工作中,应树立全局观念,凡由学校作出的调动决定,其所在单位应服从统一调配,认真做好被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办理工作移交和调动手续。调入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和转移档案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组织原则为其出具假证明、假材料,拟调出的教职工在未办完调动手续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其离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职工 调配 办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08年11月26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