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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人才政策速递⑰|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创新

    发布者:  时间:2022-10-11 11:07:17  浏览: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年来,省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持续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为湖北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本期,省知识产权局围绕服务人才,梳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加强人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省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省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机制建设中统筹推进。

    1、强化人才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整合

    积极履行湖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跨部门跨地区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先后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等部门研究出台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措施,强化12省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及中部6省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构建保护网络。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维中心平台建设,为人才提供知识产权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

    2、提升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湖北省知识产权人才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推进我省首批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工作。围绕省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培育发展的产业领域开展高端人才引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进行知识产权状况、相关专利数据等知识产权评估分析,维护人才引进安全。在人才聚集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骨干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百千万”行动,引导人才灵活运用专利、品牌战略服务支撑自身创新发展。同时,在全省人才密集的园区、企业建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44家、各级工作站150余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窗口前置、关口前移、资源下沉。

    3、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

    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牌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我局连续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位居全国前列,中部第一,相关工作经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在全国推广,所办案件入选全国专利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今年1-7月,全省专利纠纷案件共立案819件,结案749件,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增长。

    二、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各地的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一)维权渠道

    人才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维权支持:在自愿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人才可以向各级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请求帮助:一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如专利侵权可向知识产权部门要求进行行政裁决,由知识产权部门做出裁决决定或进行调解。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或者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管辖权限

    根据《湖北省专利条例》,地级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也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对于跨市(州)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予以协调处理。

    (三)所需条件

    请求知识产权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要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三、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局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发生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纠纷的, 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局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企业商标被侵权处理

    企业发现自主商标品牌未经许可被他人擅自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向该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被举报行为发生在举报人所属省域内的,举报人可以向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举报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办或转办至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举报人也可以举报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线索转办后,由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