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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教职工行政处分解除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汽院发〔2018〕142号)

    发布者:薛树森  时间:2021-05-10 13:25:18  浏览: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教职工

    行政处分解除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教职工行政处分解除暂行办法》经20189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892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教职工

    行政处分解除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等文件精神,现对教职工行政处分解除作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三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受处分教职工所在单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见附件);

    2.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听取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后,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3.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教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其岗位聘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调离学校的受处分教职工要求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经学校批准后予以提供。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湖北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湖北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附件: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解除处分审批表



    出生年月


    所属单位


    职务/岗位


    政治面貌


    处分种类


    给予处分

    时间


    处分期满

    时间


    个人申请

    (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对错误的认识,可附页)







    申请人签名:

    所在单位

    意见





    人事部门

    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校长意见




             注:本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纪委办(监察处)备案,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