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
岗位设置与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与选聘管理办法》经2018年7月5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8年7月10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
与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发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下简称“三级岗位”)及选聘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学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l8〕1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已经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级岗位应设置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
第三条 三级岗位设置和人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三级岗位聘用工作组织和专家委员会,按照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三级岗位,制定选聘条件、开展人员选聘、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三级岗位总量和指标,按照湖北省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考虑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人才结构优化等因素核准。
第六条 三级岗位是学校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学校实行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原则上全校三级岗位数量按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30%确定。三级岗位人员的选聘应向一线倾斜。
第七条 三级岗位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选聘条件按照省内领先、本地区本部门一流的标准制定,应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三级岗位选聘管理办法和选聘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推荐三级岗位人员应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湖北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之规定,现受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申报认定或竞聘三级岗位。具体条件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附件)。
第十条 申报竞聘或直接认定三级岗位的有关项目、成果和业绩应为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所取得。
第十一条 实施湖北省重大人才项目,学校引进海外、省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特设三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或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在学校三级岗位职数限额内,凡符合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学历、职称、奖项、业绩、论文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须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对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三级岗位。
2.单位推荐。二级单位按照现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及三级岗位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评议。凡申报三级岗位人员,均须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在二级单位较大范围的会议上进行述职(受聘正高级岗位以来的业绩情况),接受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合格人选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选,二级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推荐人选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3.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申请材料复核,形成推荐意见,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
4.核准认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成立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等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内容以考核成果、业绩、能力为主,兼顾荣誉、资历。审核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5.岗位聘用。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学校下发聘用文件、办理聘用手续并核定岗位工资。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其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三级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结合教学、科研实际,可适当延长聘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三级岗位受聘人员需在聘期内重点完成以下工作:
1.掌握本学科最新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指导本单位的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工作,在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建设、国家或省部级教学及科研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领军作用。
2.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组织学术活动,与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固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关系,扩大学校的影响力与知名度;组织团队成员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较前沿的学术专著。
3.团结带领本学科教学科研骨干进行学科建设,或主持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的建设,积极创建省(部)级科研创新团队,负责精品课程建设。
4.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任务。在聘用期间,确定1-2名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对象,培养对象至少主持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5.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开设学科前沿领域专题讲座,每年面向所在单位的教师或学生作1场以上学术报告;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活动。
6.聘期内教科研工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选聘条件》(见附件)规定的“申报直接认定三级岗位”条件之一者;
(2)带领教学科研骨干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团队核心成员(须经科技处认定不超过3人,包含本人和培养对象)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争取纵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理工类30万以上,文管类10万以上),且在核心期刊上(以科技处认定为准,且均为第一作者或独撰)发表论文6篇以上,或论文被检索或收录2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独撰身份被SCI(SCIE)、SSCI 、EI、C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1500字及上),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本人承担20万字以上);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个人排名前3)参加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4)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推广,争取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30万及以上;
(5)获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考核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定期考核。学校对聘期满三年的三级岗位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聘期满三年但未达到聘期内工作要求的,可申请延期一年考核,延期考核期间不享受三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报经学校予以解聘,并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1.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调转到校外工作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或降低岗位处分的;
6.其他不宜再继续聘用三级岗位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选聘条件,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要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审核把关作用和纪委的监督监察职能,确保推荐人选政治合格、清正廉洁;要强化专业评价环节,确保推荐人选业绩突出、业内公认;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好信息公开和推荐人选公示。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三级岗位人员选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在岗位职数范围内核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后聘用。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论文、成果的,完成单位(著作单位)均需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其中,通讯作者按1/2篇计算。
第二十三条 原取得湖北省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资格,因工作交流等原因到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职数范围内核准聘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选聘
条件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
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推荐人选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3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推荐人选应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或突破,为促进湖北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申报直接认定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一)科技项目类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5.主持2项国家级或者1项国家级和3项省(部)级或者6 项省(部)级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成果奖励类
6.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三至四名)或 二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获得者。
7.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四至五名)或一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三至四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二至三名)获得者。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优秀等次(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10.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11.中国专利奖金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
12.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一、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
1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
14.文华奖单项奖获得者。
15.中国出版政府奖个人获得者。
16.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美术作品展览金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17.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个人获得者。
18.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19.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20.湖北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21湖北省科技成果推广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22.湖北省文化名家称号获得者。
(三)人才工程类
23.《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述人选不在管理期内的,或国家“千人计划”其余项目入选者,或省“百人计划”科技创新项目、金融创新项目入选者。
2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5.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称号获得者。
26.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
27.湖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28.湖北省教学名师获得者。
29.“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30.“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或“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31.湖北省创新创业战略团队负责人。
(四)业绩影响类
3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 4年内个人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的教练员。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 年内获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2次以上的教练员。
33.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或SSCI收录A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34.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3 篇。
三、申报竞聘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规定,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项条件者;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足5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三项条件者,可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学科、教学、科研项目类
(1)省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负责人。
(2)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培育学科)或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负责人,或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省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或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负责人)。
(3)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科研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学技术发展项目。
(4)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教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
(5)到账科研经费单项不低于150万(文管类不低于90万),累计不低于300 万(文管类不低于180万)。
2.成果奖励类
(6)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有效排名)获得者。
(7)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4)、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2)获得者。其他专业技术类省(部)级(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不包括省(部)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1)。
(8)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有效排名)获得者。
(9)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4)、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获得者。
(10)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有效排名)或二等奖获得者(有效排名)或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项等次优秀(有效排名)。
(11)省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4)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1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4)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1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3)、银奖(个人排名前2)
3.人才工程类
(14)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者。
(15)市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获得者。
(16)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4.业绩影响类
(17)在SCI一区学术期刊、SSCI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SCI二区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SCI三区、EI源刊等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或在CSSCI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2篇(次)以上;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有较高水平的专著(独著或主编)1部(含)以上,字数不少于20万字。
(18)体育类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满足条件①或②:①获得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集体项目前三名1项以上,或单项前三名1项以上;②获得省运会、省大学生运动会比赛集体项目冠军1项以上,或单项冠军1项以上。
(19)文化部主办的每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每四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每三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等比赛的金奖(一等奖)的前3名、银奖(二等奖)的前2名,或国家有关部(委)与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国家级专业协会联办的全国性美展或全国性戏剧、音乐、舞蹈、群星等比赛的金奖(一等奖)的前2名、银奖(二等奖)的前1名。
(20)获得其他同等奖项和荣誉的,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可,并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5.奖项及称号应与所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层次奖项计算,同类别获奖成果或项目(教学或科研)可以重复计算。
四、成果奖励类和人才工程类竞聘条件原则上国家项目优于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项目,综合类项目优于单项项目。人才工程类竞聘条件包含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获得,且保留至今的荣誉。
五、涉及项目、论文、成果的,完成单位(著作单位)均需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其中,通讯作者按1/2篇计算。
六、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直接认定条件和竞聘条件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情况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