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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汽院发〔2016〕36号)

发布者:wlh 人事科  时间:2016-03-23 10:37:00  浏览: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经 2016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打造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充分发挥校外优秀学者、专家和杰出人才在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组建高层次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外聘教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授课教师等四类。

第三条外聘教师的聘用遵循“按需、择优、合约、考核”的原则。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外聘教师,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合约管理,聘期考核。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聘请名誉教授的基本要求

1.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内外学术界公认;

2.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聘请客座教授的基本要求

1.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学术造诣较深,在某一学科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3.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聘期内能到学校从事一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聘请兼职教授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且至少能够完成两项以下工作:

1.能够为我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2.能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或为人才培养提供实践基地;

3.能够每年讲授一门课程或至少做两次以上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聘请兼职授课教师(含校内退休教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广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高校课程教学经验或具有熟练的企业工程实践能力;

2.兼职授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紧缺专业或聘请企业技术骨干,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可降低至中级职称。

第八条热心我校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内外工商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在办学资金、政治影响力、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者,根据实际需要,在聘用外聘教师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外聘教师在聘期内应积极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学术研究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承担下列任务:

1.指导或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2.指导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3.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4.为学校师生举办学术讲座;

5.合作承担或联系省级以上纵向课题或其他横向课题;

6.以学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申报科研成果;

7.参与实践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8.承担部分本科教学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用由各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拟聘申请,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外聘教授聘用审批表》(见附件1),由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还需报校长审批,审批后由人事处备案。

兼职授课教师的聘用由各学院(部)申报,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兼职授课教师聘用审批表》(见附件2),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由人事处备案。各学院(部)应在所授课程开课以前,提前两个月申报,确保兼职授课教师有充足的备课时间。

兼职授课教师的聘请应该根据教学单位实际教学需要,聘请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或具有较强工程技术能力的师资,承担师资紧缺专业课程,或在青年教师脱产培养较集中时,作为本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补充。

第十一条申报聘用外聘教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3.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应严格执行外聘教师申报的审批程序,严把外聘教师质量关,不得聘请条件不具备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授予国内外工商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时,需严格审批。

第五章 聘期与待遇

第十三条外聘教师聘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名誉教授一般为无固定聘期,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

兼职授课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聘。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聘用一个学期。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待遇及经费来源。

1.外聘教师来校进行学术讲座的,按照学校当年的学术报告管理办法兑现讲座费用;

2.外聘教师以我校为工作单位承担并完成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等,按学校当年的科技奖励办法兑现科研奖励;

3.外聘教师指导学科建设等工作的,由各二级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并支付报酬;

4.外聘教师(含退休返聘教师)的课酬由学校与二级学院共同承担。外聘教师承担本科或研究生人才培养任务的,按照超工作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依照学校当年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后报人事处进行统筹,正高级职称按每标准工作量70元、副高级职称按每标准工作量55元兑付课时津贴,从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工作量中列支(超出当年超课时津贴平均水平的由学校补差)。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申请,经同意后,按审批标准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外聘教师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二级学院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与使用。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外聘教师聘期内的主要工作任务,要加强与外聘教师的联系,检查监督外聘教师聘期工作情况,积极为外聘教师创造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

2.人事处负责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查、聘用合同(协议)的签订与终止,负责外聘教师库的维护与更新,负责外聘教师总工作量的汇总,并按规定兑付相应报酬。

3.科技处负责外聘教师学术活动、科研项目咨询与服务等科研管理工作及科研奖励工作,负责外聘教师科研工作量核算工作。

4.研究生处负责外聘教师的学科建设及研究生人才培养工作管理,负责外聘教师研究生教学工作量核算工作。

5.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管理,负责外聘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工作。

6.财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实行聘期考核,由二级学院(部)和人事处共同负责。

1.外聘教师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二级学院(部)根据聘用协议及聘期主要工作任务对外聘教师进行聘期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及续聘建议,并将考核的详细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2.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必须按学校要求聘用所需的外聘教师,外聘教师的聘用和使用情况与聘用单位的年终考核挂钩。

3.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续聘。聘期内因外聘教师本人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