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
博士(后)培养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博士(后)培养办法》经2015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5年11月19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博士(后)培养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骨干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培养,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中青年教职员工报考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专业博士进行学历学习,积极提升学历水平。不设定博士培养指标,教职员工报考在职博士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
第三条培养对象
学校45周岁(含)以下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四条培养细则
1.上述办法所指在职博士培养是学校教职工保留在学校的人事关系,参加博士学历学位学习,并同时取得相应的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2.本方式培养博士,培养期为三年。确有需要延长的,本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到人事处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3.读博需要转移人事关系的,需办理调离手续,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该类人员读博期间回校工作的按外聘教师发放工作报酬,毕业后返校按照新引进博士政策兑现待遇。
第五条相关待遇
1.培养费在四万五千元以内的,由学校全额承担;培养费超过四万五千元的,超出部分自理;培养费由受培养人在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凭学籍档案和双证报销。获得单证人员最多可报销三万元。
2.在培养期限内毕业的,全额报销培养费。超出培养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毕业的,报销培养费90%;超出培养期两年以内(含两年)毕业的,报销培养费80%;超出培养期两年还不能毕业的,学校不报销培养费。
3.受培养人读博期间可参加学校职称评审、正常工资晋级、连续计算工龄。
4.培养期内,受培养人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如个人要求在培养期间回校承担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批准,由二级学院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其他岗位受培养人根据在岗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发放;受培养人超出培养期但在延长期限内学习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正常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按考勤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各二级单位考核发放;超出延长期还未毕业的,不再享受博士培养政策相关待遇,按在岗人员考核发放工资待遇。
6.受培养人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由学校核算培养期内的工资和学费,总费用若低于学校当年引进的同类博士安家费的,学校补差。
7.受培养人毕业(双证)三年内,未达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比照引进博士享受绩效工资待遇,固定部分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改革性补贴按其身份核定享受。三年后按实际职称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8.受培养人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可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9.博士毕业后经学校同意从事博士后工作的,脱产时间最长为两年。在进站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二级学院考核发放。
第六条协议规定
1.在职博士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协议内容见附件。
2.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学校按规定落实各项待遇,为教职工培养提供条件。教职工应按协议完成进修学习任务。
3.学习结束,不回校工作者,须向学校交纳总金额为学校在其培养期(含延长期)内支付的工资(包含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公积金、学费等的1.2倍的违约金;回校工作后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学校或申请自费出国者,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学校在培养期(含延长期)内为其支付的工资(包含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公积金、学费等费用*1.2*剩余的未满服务时间/规定服务时间。
4.服务年限规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在学习期间晋升职称者,晋升副高级的追加三年服务期,晋升正高级职称的追加五年服务期。以上服务期需累加。博士后服务年限以协议为准。
5.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后需承担责任的当事人。
第七条在培养期内取得双证的博士,其配偶可对照学校每年发布的引进人才需求,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当年竞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的,仅参照本办法报销学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职博士(后)培养办法》(汽院发〔2015〕9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编号:2015年号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职博士培养协议书
甲方: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乙方:身份证号:所在二级单位:
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职工在职博士(后)培养办法》(汽院发〔2015〕148号)(下称办法)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选派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委托培养的方式,选送乙方到在职攻读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条乙方的规定培养期为三年。确有需要延长的,本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到人事处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甲方按照办法规定给予乙方培养费支持。由乙方在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后凭学历学位证书、学籍档案及学费发票报销培养费。
第四条乙方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在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原定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学校、所学专业、研究方向等)。若乙方因故必须变更的,须由乙方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变更学习计划的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可变更。因变更学习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第六条乙方自博士研究生毕业之日起,在甲方的连续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在学习期间晋升职称者,晋升副高级的追加三年服务期,晋升正高级职称的追加五年服务期。以上服务期需累加。
第七条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博士学习所在学校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在乙方学习期间,甲方未及时发放工资等待遇,须承担乙方的利息损失,利率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所在二级单位及主管校领导同意而自行延长学习的,由乙方所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考核管理,乙方擅自离岗期超过十五天的,按旷工处理;
2、乙方在培养期限内毕业的,全额报销培养费。超出培养期一年以内(含一年)毕业的,报销培养费90%;超出培养期两年以内(含两年)毕业的,报销培养费80%;超出培养期两年还不能毕业的,学校不报销培养费。
3、乙方在学习期限结束后,须按期返校工作,如未按期返回甲方工作,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乙方赔偿总金额=甲方在其培养期(含延长期)内支付的工资(包含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公积金、学费等×1.2;
4、乙方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期返回甲方工作,但服务期未达到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期限,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乙方赔偿总金额=甲方在培养期(含延长期)内为乙方支付的工资(包含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改革性补贴、基础性绩效)、社会保险、公积金、学费等费用*1.2*剩余的未满服务时间/规定服务时间。本赔偿公式中,服务期以月为单位计算。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协议签订时间: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