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
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精神,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推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范围和报考要求
(一)对象范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在职在岗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含参公单位)工勤技能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二)报考要求
1、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设置,并在2019年完成岗位聘用认定工作,相应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仍有空缺的,在空岗数额内报考。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评聘矛盾突出,确需申报的,按照“退二晋一”报考,人员退出计算2019年、2020年数额。
2、机关(参公单位)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参照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结构比例内或按照“退二晋一”报考。
3、中央在鄂有关单位可参照上述要求委托省人事考试机构提供考核服务。
二、考核等级及工种
考核等级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考核工种如下:
(一)通用工种:62个,见附件1。
(二)行业工种(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经核准特殊工种):30个,见附件2。
三、报考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符合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3。
3.复员退伍军人或因工作调动需参加考核的人员,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按相关政策定岗定级后,可按确定的技术等级,依照报考条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考核。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的军龄,可以计算从事本工种的工作年限。
4.2018和2019年高级技师综合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参加本年度高级技师评审。
5.取得现技术等级年限和工作年限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二)直接申报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技师、高级技师:
1.近三年参加纳入省、部级人社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内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且获得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直接认定为技师技术等级资格,已具有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可认定为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
2.近三年在各类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表现突出,取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直接认定为技师技术等级资格,已具备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认定为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
3.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技能人员,直接认定为技师技术等级资格,已具备技师技术等级资格的认定为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资格。
四、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程序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缴费。
所有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bsrsksy.cn),填写报考信息(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时应选择“湖北省省直”,市州报考人员网上填报考区时应选择所报考的市州县),上传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
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后,下载打印《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以下简称考核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报名缴费,原件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留存。
经各级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网上确认通过后,考生在网上进行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不通过(即未经所在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考生诚信承诺书未确认或未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不能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资格审核
报名资格审核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负责对考生出生年月、工作年限、文化程度、现岗位等级、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基本信息依照报考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盖章同意。
破格申报人员需前往各级工考管理部门现场审核,携带身份证、考核审批表、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人事档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人员填报信息与其人事档案保持一致。对提供虚假报考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证书并公示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考核内容及方法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报考高级技师的,理论和操作考试综合成绩合格后,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审。
行业工种考核工作按通用工种考核办法进行,全省统一部署、统一报名、统一理论笔试。专业技能操作考核工作由省工考办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理论知识考试。以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理论知识考试共分为两个级别,初、中、高级工为一个级别,技师、高级技师为一个级别。
(二)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细则》(鄂人考函〔2011〕13号)要求,由省工考办和各地工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能考核注重实际岗位技能的测试、评价。目前我省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为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聚集、设备密切接触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可创新考核方式,如采取远程视频、纸笔作答或专家面试等多种方式测试专业知识和技能。
省直考区通用工种专业技能操作考核工作由省工考办委托省直相关考核点统一组织实施,行业工种专业技能操作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市州考区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工作由当地工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高级技师评审。报考高级技师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后,按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评审材料参加评审,评审未通过者,综合成绩三年内有效。
(四)考核结果确认。报考技师及以下等级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即为综合考核合格;报考高级技师等级人员,综合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经省工考办批准后,即为综合考核合格。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操作技能考核构成,初、中、高级工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占40%、专业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占60%;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值比重为: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各占50%。
六、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0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
(二)资格审查时间
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4日。
(三)缴费确认时间
2020年10月26日-10月28日。
(三)理论知识考试准考证下载时间
2020年11月2日9∶00-11月6日17∶00。
(四)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2020年11月7日9∶00~11∶30
考试科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本次考试采取开卷形式,不指定教材,测试内容见考试大纲。
(五)专业操作技能考核
1.省直考生(含行业工种)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安排,10月底以前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
2.市州考生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安排由各市州工考管理部门公布。
3.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专业操作技能考核工作。
(六)考点设置
省直考区考点设在武汉市,各市州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理论知识考试考场一般应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偏远山区县(市)等级工理论知识考试的考场设置,应本着适当集中、方便考生、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各市州工考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省工考办备案。
(七)成绩公示。综合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将于2020年12月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上公示。
(八)证书及合格人员通知办理。2020年12月,开始办理证书及合格人员通知。
1.证书办理。(1)现场办理。省直考区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楼(武昌区东湖西路特一号)二楼服务大厅办证窗口领取合格证书;(2)网上办理。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后可在线办理邮寄。(3)市州技师及以下等级合格证书由各市州工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合格人员通知办理。各单位人事部门指定人员携单位介绍信及考核合格考生考核审批表到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合格人员通知及相关审批手续。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措施。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在省人社厅事业单位管理处指导下,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机构设在湖北省人事考试院,简称省工考办)统一管理。各级工考管理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工考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当地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二)省直考区等级工及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级别的考核结果由省工考办负责确定;市州考区初、中、高级工的考核结果由市州负责确定。
(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考核方式和标准,切实加强考核安全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鼓励学习,鼓励提高岗位技能,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作用。省工考办在考核实施期间将派巡视人员赴各地检查指导,重点检查技能操作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风考纪情况。
附件:1.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通用工
种一览表
2.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行业工种一览表
3.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一览表
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样表)
5.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
(联系单位: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附件1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通用工种一览表
工种 代码 |
工种 |
岗位等级 |
适用范围 |
交通行业 |
01 |
汽车驾驶员(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汽车驾驶、维修的人员 |
02 |
公路养护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人员 |
03 |
船舶驾驶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船舶驾驶工作的人员 |
04 |
船舶轮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船舶轮机工作的人员 |
05 |
船舶航标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内河航标工作的人员 |
06 |
交通收费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公路收费工作的人员 |
建设行业 |
07 |
管道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管道安装、检测、维修的人员 |
08 |
垃圾综合利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在环卫部门从事专业垃圾处理、利用的人员 |
09 |
油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建单位的人员 |
10 |
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土建工程的人员 |
11 |
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市政、房管、土木建设、木家具制作与维修的人员 |
12 |
描(晒)图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描(晒)图的人员 |
机械行业 |
13 |
钳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零件制作、划线、科研、装配;立钻、摇臂钻、台钻等专用设备的操作、保养的人员 |
14 |
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车床的操作、调整、保养的人员 |
15 |
热加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热加工工作的人员 |
16 |
电焊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焊接、切割、焊补、局部加热的人员 |
17 |
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电工工作的人员 |
国土资源行业 |
18 |
工程地质钻探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工程地质钻探的人员 |
19 |
地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岩土工程地质勘察的人员 |
20 |
物探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磁法、重力法、电法、地震法、核物探法、地下物探等方法野外施工及室内的的一般计绘的人员 |
21 |
土地管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土地管理的人员 |
电子行业 |
22 |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计算机系统操作、控制和管理的人员 |
23 |
电子仪表修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教学、科研、医疗、环保监测、交通、水利、农业、广播电视等领域或系统从事电子仪器、仪表检定、维护、修理的人员 |
24 |
话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话务、机务、线务的人员 |
25 |
通讯专业(机、线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有线、无线通信的人员 |
水利水电行业 |
26 |
水利工程施工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操作人员 |
27 |
水利工程管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操作人员 |
28 |
泵站运行及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类排灌泵站;水工建筑的各种闸门、过坝升降设备的人员 |
29 |
水文勘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各种水体、水域上的水文勘测、水质监测的人员 |
技术监督行业 |
30 |
司炉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锅炉运行的人员 |
31 |
计量检定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
32 |
性能检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性能检验的人员 |
测绘行业 |
33 |
测量测绘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地形测量、航测外业测量、土木工程测量、交通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的人员 |
34 |
地图制图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编制与清绘的人员 |
环保行业 |
35 |
大气环境监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汽车尾气监测的人员 |
36 |
水环境监测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人员 |
农林行业 |
37 |
园林绿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树木、花卉、地被植物的栽培与管理的人员 |
38 |
营造林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林木种子库、采育场苗圃;集体林场、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林业站;科研院所、试(实)验林场;森林防疫站、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人员 |
39 |
果树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类果树等生产活动的人员 |
40 |
农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粮、棉、油料、麻作物等工作的人员 |
41 |
蚕桑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蚕桑场、桑苗圃和蚕种场工作的人员 |
42 |
农机修理工(农机驾驶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内燃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机械的修理;农牧副渔及农业工程作业各类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机组的驾驶的人员 |
43 |
家畜(禽)饲养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家畜、禽的饲养管理的人员 |
44 |
水产养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各种淡水鱼类苗种繁育、成鱼饲养、鱼病防治和捕捞作业的人员 |
贸易行业 |
45 |
中式烹调(中式面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烹饪及面点工作的人员 |
46 |
餐厅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厅、堂服务专业的人员 |
47 |
客房服务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从事客房服务专业的人员 |
卫生行业 |
48 |
医疗器械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医疗器械安装、保养、调试、维修以及设备报废鉴定工作的人员 |
49 |
药剂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 |
50 |
挂号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分诊挂号收费工作的人员 |
51 |
护理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各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
新闻出版行业 |
52 |
图书保管发行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图书的收、发、保管、销售的人员 |
53 |
印刷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印刷工作的人员 |
54 |
校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 |
广播电视行业 |
55 |
天线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发射台负责天线设施维护管理的人员 |
56 |
摄影(像)机械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各种摄影或各种摄像及各种形式电影摄影或电视摄像设备的维护、管理的人员 |
教育行业 |
57 |
保育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的人员 |
58 |
实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 |
体育行业 |
59 |
场地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在各专业体育场(馆)工作的人员 |
民政行业 |
60 |
尸体整容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整容、整形的人员 |
61 |
尸体火化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殡葬行业尸体火化的人员 |
其他 |
62 |
行政后勤管理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物质设备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的人员(门卫、收发、勤杂、收费、零售等不列入范围) |
附件2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行业工种一览表
工种 代码 |
工种 |
岗位等级 |
备注 |
国防科技工业行业 |
01 |
无线电装接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2 |
电池装配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3 |
无机试剂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4 |
数控车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5 |
光学装校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6 |
光学抛光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07 |
检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含光学、机加、电气零部件、量具维修、量具检查、机械产品、无线电成品等检验 |
08 |
检定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含电子仪表、量具 |
09 |
钣金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10 |
光学磨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含磨工、粗磨 |
11 |
铣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工种 代码 |
工种 |
岗位等级 |
备注 |
12 |
机修钳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13 |
装配钳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14 |
真空镀膜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15 |
制冷设备维修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16 |
试验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含例行试验 |
17 |
光学擦玻璃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18 |
镗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19 |
维修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
20 |
装配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
21 |
下料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
|
长江交通运输行业 |
22 |
船舶水手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23 |
船舶机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24 |
船舶电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25 |
内河航标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工种 代码 |
工种 |
岗位等级 |
备注 |
26 |
航道测量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27 |
航标灯器修理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28 |
内河潜水员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
民政康复辅具行业 |
29 |
假肢装配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假肢装配制作的人员 |
30 |
矫形器装配工 |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 |
从事矫形器装配制作的人员 |
附件3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
申报条件一览表
(2020年试行)
序号 |
考核等级 |
报考条件 |
1 |
初级工 |
报考初级工等级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试用期满,并从事本工种工作五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2、大学专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毕业,试用期满,并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试用期满。 |
2 |
中级工 |
报考中级工等级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取得本工种初级工等级资格,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五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2、大学专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毕业,取得本工种初级工等级资格,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四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本工种初级工等级资格,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
3 |
高级工 |
1、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本工种中级工等级资格,并在中级工岗位工作满五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以报考高级工技术等级; 2、大学专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毕业,取得本工种中级工等级资格,在中级工岗位工作满四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本工种中级工等级资格,在中级工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 |
4 |
技师 |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岗位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可以报考本工种技师等级。 |
5 |
高级技师 |
报考高级技师等级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本工种技师等级资格,在本工种技师岗位从事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且工作期间各个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 2、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专业)的关键性技术、工艺方面的难题、并取得显著效益; 3、具体培训技师水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 |
附件4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
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样表,报名平台自动生成)
条形码报名序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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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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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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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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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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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种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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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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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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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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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技术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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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 等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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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报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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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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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培 训 经 历 |
起止年月 |
培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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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经 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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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我 鉴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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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破格申报 |
是 |
否 |
获得荣誉时间及情况 |
(若无破格则此栏不填写) |
单位 人事 部门 考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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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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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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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地方 工考 管理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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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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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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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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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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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5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推进考试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近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本考试大纲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考试方式为笔试,内容侧重能力素质导向,重点测试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湖北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方式及基本规范
第五条报考等级工的考生,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A》;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生,理论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B》。
第六条 A、B卷内容不同,难度区分,其中B卷的理论难度高于A卷。考试方式为开卷考试,题型侧重客观题。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三章测评要素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素质要素和综合能力要素的测试。
基本素质的测评要素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纪素养、财经知识素养、服务理念素养、行为规范素养等。
综合能力的测评要素包括:依法办事能力、诚信服务能力、人际沟通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理论知识考试范围涉及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社会、科技和历史人文等理论知识,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必备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
(二)基本经济知识:经济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三)基本管理知识:管理学原理、应急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常识。
(四)基本社会学知识:社会、家庭、社区、社会问题、社会管理等基础知识。
(五)基本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理论和常用法律、法规知识。
(六)基本科技知识:基本科技常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等。
(七)基本历史文化知识:历史、地理、文化及省情等基本常识。
(八)基本公文写作知识:一般公文格式、规范及基础写作。
(九)基本礼仪知识:基本礼仪常识,人际沟通常识与技巧等。
(十)基本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职业、职业设计、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考试大纲由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办公室和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发布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