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

    首页 > 人事管理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规范科技学院人员聘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汽院发〔2018〕84号)

    发布者:薛树森  时间:2018-12-26 13:16:31  浏览:

    关于印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规范科技学院人员聘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规范科技学院人员聘用的若干规定》经201853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1867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规范科技学院人员

    聘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本着支持科技学院发展,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和优化人力资源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以下简称科技学院)人员管理在校本部宏观管理下,在岗位总量结构范围内,具有岗位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科技学院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依照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四条 学校择优聘用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到本部工作,具体进入方式:

    1.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学院人员按人才引进方式引进。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汽院发〔2017103号)规定的公开招聘条件的科技学院人员,可以参加校本部教师岗的公开招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调入使用。科技学院管理骨干和教学骨干(含辅导员),经科技学院认定并推荐,人事处按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调入相应单位。

    3.借调使用。按照业务整合的要求,学校相关对口部门有岗位空缺的,经对口部门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借调科技学院相应工作人员,借调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时间不超过两年,借调期满或业务整合完成后,相关部门同意,按照调入条件,人事部门资格审查,考核通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公示,调入所在单位。

    第五条 科技学院人员经公开招聘或调入使用到本部工作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依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汽院发〔201692号),按照相应用工形式纳入相应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调入校本部的科技学院管理骨干和教学骨干(含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派驻至科技学院工作,人员纳入相关业务单位,但不占用相关单位的岗位职数,其考核由科技学院代为考核。

    第七条 科技学院调入使用或公开招聘到本部工作的人员,在科技学院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校本部的工作年限。

    第八条 从科技学院调入学校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具有硕士学位且在科技学院工作满八年及以上或第一学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在科技学院工作满六年及以上;

    2.担任管理部门科(室)负责人、系办副主任及以上职务或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含辅导员);

    3.工作认真,执行力强,业绩较突出,进校以来获省级(含)以上荣誉称号或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第九条 科技学院专技人员调入使用或公开招聘到本部的教学岗位(含辅导员)按现有专技岗位聘任,管理人员依据科技学院岗位聘用情况,经学校审核、公示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聘用。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调入使用或公开招聘到本部的科技学院人员,其人事档案须按照学校要求,规范完整,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学院工作人员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可按学校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调入学校并派驻科技学院工作的、借调人员人事关系未转移的科技学院人员,用工成本仍由科技学院承担。

    第十三条 科技学院不再自行组织人员招聘,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由校本部公开招聘后,派驻至科技学院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867日印发